甲 方:浙江豫西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1.1:甲方是一家依法成立并存续的公司,橘子CPS联盟是甲方自主拥有的推广服务平台。甲方拟在乙方推广平台推广甲方合法所有的产品,并按照本协议之约定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1.2:乙方是合法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致力于产品推广,乙方拟根据本协议之约定的产品项目及该项目的推广价格,推广甲方的产品。
1.3: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优势互补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为充分发挥双方在各自领域的资源优势,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2.1:甲方在乙方拥有或有权使用的推广平台及其他渠道推广甲方合法所有的产品(以下简称“甲方产品”),用户通过推广平台可以联网使用甲方产品。
2.2: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推广费用向乙方支付推广服务费。
3.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1.1:甲方须提供给乙方合作产品推广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协助乙方进行推广前期的准备工作。
3.1.2:甲方负责合作产品的开发、升级、费用结算、客户服务、合作产品系统维护工作。
3.1.3:鉴于甲方提供的内容产品内置在指定手机产品中的特性,本着对最终用户负责之态度,若出现甲方无力提供服务之情况,甲方在终止服务前必须与乙方协调并至少提前10个自然日通知乙方, 以便乙方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如未能提前通知乙方导致乙方造成损失,甲方应负责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处理争议/投诉的费用、协助最终用户寻找替代服务的费用以及其它损失等。
3.1.4:甲方保证其提供的合作产品、图案及其相关的无线或网络业务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基础电信运营商的相关规定,不包括任何危害国家安全、色情、诋毁诽谤 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也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等,若违反上述约定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产生的全部损失,并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万元。
3.2:活动期间,乙方保证遵守法律法规、每一期活动任务相关页面介绍及相应规则等产品相关协议及规则约定,不进行任何违规作弊行为。
3.2.1:乙方有权依照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对合作产品的内容、形式和相关文件进行审查,若乙方发现甲方产品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乙方有权单方决定停止合作,并终止协议。
3.2.2:乙方在相关的市场活动中,若将此次合作作为案例进行市场宣传,需邮件通知甲方并经甲方确认。
3.2.3:乙方保证其具备合法资格从事本合同规定的服务,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也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3.2.4:乙方应保证,未经甲方书面允许,乙方不得对与甲方及甲方产品相关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程序、文案、宣传材料等)做任何技术、文字等方面的改动,亦不得将上述材料复制、销售、出租、向第三人转让或 用于产品推广、宣传外的任何其他用途。否则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配合恢复原状、消除负面影响(如有)及/或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的经济损失。
3.2.5: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乙方只能以法律法规、本协议中明确规定的或其他经双方一致认可的方式完成本协议项下的推广服务。乙方不应以任何欺诈等不正当手 段损害甲方和用户的合法利益,不得以各种恶意的方式骗取有效CPA/CPS而获得不合法收益。一经发现,甲方有权拒绝支付(或追回已支付)乙方违法违约行为对应的服务费,并有权解除本协议的同时,保留法律追究的责任。
3.2.6:乙方内部各方合作方式、合作内容、激励补贴分配等合作细节由渠道和代理自主协商并确认;如内部产生纠纷的,由乙方自行解决。橘子CPS联盟作为独立平台方不知情、不参与、不提供调处服务。
3.2.7:在每一期活动任务期间内,按照当期活动规则可得的激励补贴相关情况仅乙方可见,且激励补贴金额将橘子CPS联盟按照活动规则约定发放至乙方相应的账号内,后续由乙方按照内部约定自主进行分配。
4.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推广费用按照双方每次另行签订的《推广服务确认书》约定的价格进行结算,《推广服务确认书》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2:乙方为公司主体,则于每月10日前向甲方开具对账单所确认金额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发票内容“*信息技术服务*信息服务费”。
4.3:乙方为个人,由甲方委托第三方每周支付一次相应绩效费,及依照主管税务机关授予的代征权限向乙方个人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及行政收费。
4.4:乙方账户信息:
4.4.1:公司类型填写处:开户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
4.4.2:个人类型填写处:开户姓名,开户银行,银行账号,身份证号,开户手机号
4.5:结算币种:“本协议”项下款项,均以人民币进行结算。
4.6:结算周期:每周结算一次。如遇大型节假日或其他不可抗拒外界因素,推后至下个可结算周,一起结算。
5.1:在本协议缔结、签署以及双方合作过程中,一方必须对其另一方所获取的任何具有保密性质的信息严格保密,在未事先取得另一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擅自使用或向任何非为执行本协议所必需的第三方披露,同时保证因为工作需要接触 商业秘密的该方员工严格保密,否则应赔偿另一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且该保密信息在本合作协议的终止后2年内仍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5.2:甲方保证对提供的无线业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图片、文字等其他素材拥有合法的知识产权,否则由此引起的全部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6.1: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所规定的义务,违约方在收到守约方要求纠正其违约行为的书面通知之日,应立即停止其违约行为,并在5个工作日内赔偿守约方因此受到的所有损失。如违约方继续进行违约行为或不履行其义务,守约方除就其所 有损失而获得违约方赔偿外,亦有权在违约方收到书面通知当日(收件日)终止本协议。
6.2:如甲方逾期付款,则每逾期支付一天,应向乙方支付应付未付款项的千分之一作为逾期违约金。甲方逾期付款超过30天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6.3:除本协议明确约定,一方违约的赔偿范围还包括但不限于:实际经济损失、延迟付款利息、调查费用支出、诉讼费用、仲裁费用、聘请诉讼仲裁代理人 的费用以及其他因违约行为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6.4:在协议有效期内如一方要求终止协议,须提前两个月向另一方提出解除本协议的书面通知,经双方一致同意,则协议终止。
6.5:除本协议有明确约定外,本协议的提前终止不应该影响双方于本协议提前终止日之前根据本协议已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费用结算)。
7.1:“不可抗力”是本协议双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为以及移动运营商行为(作为或不作为)、政策调整、地震、 台风、火灾、水灾、战争、罢工、暴动、电信技术故障、黑客攻击、病毒入侵、非因人为原因导致的电力系统中断或任何其它类似事件。
7.2:出现不可抗力事件时,遇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向对方以书面形式发出通知,告知对方该类事件对本合同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30日内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同时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尽法定的减损义务使不可抗力造成的负面影响减到最低。
7.3: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合同,则双方相互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7.4:如果不可抗力持续三十日以上,且对本协议之履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造成严重损失的,则任何一方均可终止本合同。
7.5:如本协议因不可抗力事件而终止,乙方可将甲方尚未使用完的预付款余额退还甲方。
7.6:如乙方遭受不可抗力事件,其有权通知甲方暂停或终止服务,且不应视为违约。如乙方暂停服务的,在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结束后,乙方应当继续按本协议约定履行其义务。
任何因履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所有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若不能协商一致,则有权向杭州钱塘新区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9.1:本协议自注册起生效。
9.2:合作有效期:同意本协议起,至用户注销账号停止本平台服务止。
10.1:本协议正本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完全受本协议条款约束。
10.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决定。对本协议的任何修订,应由双方协商进行,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一部分,与本协议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10.3:本协议未在双方之间构成任何形式的合伙、代理、合资或合营关系,双方也并未将其商标、商号、名称或其他知识产权授予对方。除为履行本协议或得到对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任何一方不得使用对方的商标、商号、名称及其他知识产权。
甲方:浙江豫西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渠道本人